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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惠嘉圆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海南环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6执1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惠嘉圆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丹,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东路。
主要负责人:***,会长。
被执行人:海南环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蛟塘镇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惠嘉圆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海南环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0106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来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海南环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439244元及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环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海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海南环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因海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海南环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工商注册、证券、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注册等相应财产信息。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持有海口鑫丰大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冻结***持有的该司全部股权,但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公司未实际经营,股权处置价值不高,无需对此采取执行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
四、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产品。
五、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海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的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东路48号鸿泰大厦XX楼、被执行人海南环洲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涯国际大厦XX房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本院通过约谈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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