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505号
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观山路39号-1。
法定代表人:吴炜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爱将,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修水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宁红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晏雪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水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小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剑娣
书 记 员 沈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