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淮安优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371号
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95586804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淮安优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9-1号墨香苑托老院B3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优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左康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