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9民初1040号
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0元,减半收取计11770元,由原告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