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

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22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1996711186。

法定代表人:唐经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垫付的农民工工资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750元,本院已将其款项扣划并将帐户冻结,将冻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互联网账户有存款418.8元,本院已扣划。

3、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31450元,执行费372元,本案债权尚余23203.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桂0722执1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韦海澄

审判员  朱深思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