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版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402民初2875号之一 原告:广西版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唐经法。 原告广西版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版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版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版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广西版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农威精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