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402执986号
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崇左市江州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本院执行的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崇左市江州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402民初3072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银行存款207075.76元。其中含:1.工程款169688.52元;2.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1日利息29174.33元;3.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688.91元;4.受理费2079元;5.执行费2445元。第1至4项案款共204630.76元已予申请执行人发放;第5项执行费2445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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