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81民初7749-1号
原告:邓州市七河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张村镇张南社区后杨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3X83FROU。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杰,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311799318。
被告:河南爱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北京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44MEH12N。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
被告:**连,女,汉族1965年6月19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告:牛亚楠,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125F。
法定代表人:李良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端生,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5199910778888。
被告:江西恒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凤凰湾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9717747C。
法定代表人:彭新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七河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爱众铝业有限公司、**连、牛亚楠、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众实业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邓州市七河铝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19)豫1381民初7749号裁定书,查封牛亚楠名下位于唐河县郭庄社区(农资物流配送中心)15号楼4单元5层4-501房产一套。因本案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又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牛亚楠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原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牛亚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牛亚楠位于唐河县郭庄社区(农资物流配送中心)15号楼4单元5层4-501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本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嗅
人民陪审员 唐玉锁
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