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与宁波海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573号

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松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136048024506。

法定代表人:大泷清,董事长。

被告:宁波海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前程国际大厦**代码为91330201316949167Y。

法定代表人:徐晓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景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