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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21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687767274U。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全,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欧志娟,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欧源,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江滨路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45108171W。 法定代表人:欧源。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全、欧志娟、欧源、***、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七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516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524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合计6161.83元。另查明,本院于另案[(2019)桂0821执1417号案]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欧源名下位于平南县大敬塘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00)字第××号]一幢进行评估拍卖,现该房已成功拍卖。因被执行人欧源在本院涉及多案,且本院另案的一个申请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病故,需等待其法定继承人司法确定继承权利及义务后,本院再对拍卖所得价款及本案扣划的6161.83元统一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文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