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2执3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江滨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欧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2018年4月1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1000元,现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风险。在本院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内,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能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荣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