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市民一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一审被告欧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源。
委托代理人:廖秀行。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欧世力。
一审被告:欧源。
上诉人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欧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江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欧世力、一审被告欧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邓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