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四川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24民初3410号
原告:四川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史某,系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江东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四川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四川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99元,由原告四川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