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景和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左岸景林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景和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