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民初845号
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07号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0元,由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