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947号
关于申请人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72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冻结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北部湾、北部湾、中国银行)存款1668534.97元,实际冻结824989.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372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