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成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阜康市景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成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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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205民初78号

原告:阜康市景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土墩子农场鸿基焦化商铺7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子时,新疆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成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百口泉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吕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贤武,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系新疆金成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阜康市景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金成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阜康市景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康市景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康市景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阜康市景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凌

二○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