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财保100号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4楼4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5452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东)2999号7幢1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4098179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4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