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91民初956号 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4楼4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5452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偿还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万元,并向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5日,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及***签订《长清和信综合体一期项目和解协议》,共同确认:***、***同意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诉讼成本费用共计40万元,且在收到该40万元之日,视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三方针对长清和信综合体一期项目不再有任何纠纷.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款项后,视为代***履行付款义务;***在2022年9月30日前仍未全部回款给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在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代其垫付40万元款项,并承担该垫付款项30%违约金.本协议签订后,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约分别于2022年8月16日及8月26日共计向***转账40万元;但***未按约定偿还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款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未予答辩。 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长清和信综合体一期项目和解协议、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齐鲁银行、建设银行电子回单2份、保险费发票、转账凭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15日,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丙方)签订《长清和信综合体一期项目和解协议》,经三方确认,***、***同意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并放弃其他款项不再要求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收到40万元之日,视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在2022年9月30日前仍未全部回款给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该垫付款项30%违约金。 另,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有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780元的保险费发票及转账凭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三方签订的《长清和信综合体一期项目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合同履行自身义务。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按照《长清和信综合体一期项目和解协议》履行完向***、***支付40万元的义务,***应当按照2022年9月30日前协议回款给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偿还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具体数额,结合本案案件情况,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其违约金约定过高,本案酌情予以确定为4万元。对于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780元的诉讼请求,保全保险费系本案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780元; 四、驳回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92元、保全费48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808元、保全费2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