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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某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3民初1262号 原告: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原告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