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3民初1262号
原告: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原告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