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2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中安**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292686E。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安**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安**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19969.33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做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19969.33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卓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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