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与中安某某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14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白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59808K。
法定代表人:周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安**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292686E。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安**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8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安**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9月0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120392.46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做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中安**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经本院核实,该债权已被其他法院扣划提取。另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渝XXX1、渝XXX2、渝XXX3号车辆,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车辆情况不明,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此外,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120392.46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宇
审判员蒋曼
审判员李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培彬
书记员卓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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