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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长沙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1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62143。
法定代表人:高朝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宇,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71号龙吉湾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895340879。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锋,重庆新盟(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292686E。
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长沙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60元,减半收取35030元,由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负担;由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350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晶晶
审 判 员 刘娟娟
审 判 员 喻 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裕
书 记 员 周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