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娟。 被执行人: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行审492号裁定书申请执行。经审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相同的案件为83件,为便于执行,将其它82个案件并入本案一并执行,执行标的为2473677.8元,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 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届满日期为2024年5月4日。 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及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提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行审492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郝 华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