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5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中信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中信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豫1002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对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中信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履行涉案款项。申请人甘肃中信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豫1002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豫1002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事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燕金钊
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