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611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锐行快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2层101-204。
法定代表人:李鸿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倩,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伟倩,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武大道与许由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继元科技产业园。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锐行快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神州数码锐行快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神州数码锐行快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神州数码锐行快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神州数码锐行快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宋鹏
审 判 员高瞳辉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