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81财保32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卫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资兴市环保局尚未领取东江湖铅锌矿区历史遗留冶炼废渣安全处置工程的工程余款中的68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80000元。保全标的为6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资兴市环保局尚未领取东江湖铅锌矿区历史遗留冶炼废渣安全处置工程的工程余款中的68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80000元。保全标的以680000元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资兴市鲤鱼江镇东江南路房产(本案担保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唐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