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902号之一
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西区(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齐凤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平,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团山铺街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伍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计5410元,由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湘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夏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