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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226民初1159号**县益新法律服务所诉***委托合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民初1159号 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 被告:***。 第三人: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第三人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肖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诗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