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民初1159号
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
被告:***。
第三人: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第三人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县益新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肖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诗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