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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行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溆浦县***警予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兴隆街园艺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审第三人***,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再审申请人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申请人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行终2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帅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梁淑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