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4民初2731号
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园艺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江口镇江维街408号(现已更名为溆浦县大江口镇江坪社区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2019年12月10日,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