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4民初2731号 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园艺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江口镇江维街408号(现已更名为溆浦县大江口镇江坪社区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2019年12月10日,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