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24民初1298号
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兴隆街园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18920516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溆浦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住所地溆浦县***警予西路**号水利局综合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889200145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计2103元,由溆浦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珊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