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十方艺术文化创意中心与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4584号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十方艺术文化创意中心,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官家林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70863196449。
法定代表人:曾途。
被告: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八路2号豪威科技大厦8-15层。
法定代表人:罗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十方艺术文化创意中心诉被告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十方艺术文化创意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3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十方艺术文化创意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