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87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罗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
上诉人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为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涉案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上诉人属于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接收货币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在涉案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应当以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诉请被起诉人支付设计费,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香港华艺涉及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0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