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汉中电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27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现住略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现住略阳县。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前进中路电信公司大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申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汉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汉中电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7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汉中电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于2018年5月31日自愿就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汉中电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协助支付,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自愿协商: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人民币94626.44元,被执行人汉中汉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欠付汉中汉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协助付款义务。二、此应付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4626.44元,剩余部分90000元由第三人***自愿协助支付,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三人***于2018年7月7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上交执行费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7日领取执行款30000元,并于当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727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