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952号
原告:杭州东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郭运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飞,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诏琛,浙江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向阳村山西桥小区**-1>
法定代表人:潘海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慈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东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东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