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473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海康保泰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49514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海康保泰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挪用资金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富刑初字第11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海康保泰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62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淘宝、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并于2017年11月8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慈溪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尚未执行到案款。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