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560号
原告: 渭南良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良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良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良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后收取1017元,由原告渭南良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 二一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 心 羽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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