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531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156号6幢。
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336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祥,该公司经理。
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97548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975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梅宏枝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游子文
书 记 员 孟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