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5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孝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14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31324.6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31324.63元的冻结(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2、开户行:兴业银行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尤 骥
审判员 何 燕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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