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3149**与***、江苏省苏建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57年2月1日生,××族,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4月2日生,××族,户籍地海安市,现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喻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2号华鑫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蔡荣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