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40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双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东
书记员 杨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