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南京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2号华鑫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龙洪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南京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做出的(2016)苏01民终8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南京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146520元,并支付此款项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991.82已将其扣划并转付给申请人,现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48988.1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991.82已将其扣划并转付给申请人,现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民终8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吕春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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