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双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4010号
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双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双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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