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22民初813号
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淑敏,女,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姜苏航,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春彦,女,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作杰,吉林盛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