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

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6708号
原告:***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享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丽,总经理。
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27号3单元19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少杰。
原告边家顺与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少杰涉嫌诈骗罪已被刑事羁押,且该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办公地址无人办公。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有效送达,该被告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予以中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曹文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美丽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