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知民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斯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集中区(19)。
法定代表人:张天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天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驰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江苏海斯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德力西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瑞驰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潜污泵设备的生产、销售。瑞驰公司自始不知道成套开关设备供应商海斯沃公司使用在控制柜的涉案开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瑞驰公司已证明涉案开关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对控制柜各个零部件的来源审查义务强加瑞驰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商业惯例,加重集成产品采购行业的整体义务,降低交易效率。2.一审法院未对德力西公司企业商标的知名度进行审查,根据品牌及影响力酌定高额赔偿,远远高出《商标法》规定的标准,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误认德力西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较高、瑞驰公司存在恶意、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海斯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案件受理费由德力西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海斯沃公司未生产涉案开关,海斯沃公司采购的涉案开关含有涉案商标、德力西公司名称,但是商标、公司名称均印制在开关一侧表面,不能就我们一次行为,分别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处罚,最终计算出大额赔偿,远远超出海斯沃公司的承受范围。海斯沃公司销售集成开关柜,不卖开关,不可能与专卖开关的德力西公司发生竞争。一审判赔金额过高。海斯沃公司集成开关柜所有部件均从第三方采购,自认当时没有保存采购涉案开关的支付凭证等,愿意就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海斯沃公司采购涉案开关一共花费14880元,且仅使用了一次,已根据瑞驰公司的要求及时拆除了涉案开关,将各方损失降到最低,主观恶性较小,一审判决海斯沃公司承担8万元损失,赔偿金额过高。
德力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德力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等商品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之企业名称;2.判令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等商品的经营活动中使用“D&C”商标标识;3.判令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共同赔偿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德力西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合理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1月28日,德力西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了第1481918号“D&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配电箱(电)、电器开关、硅整流继电器。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7日。2014年9月14日,德力西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了第12357016号“D&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度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电气测量用稳压器、自动定时开关、变压器、电开关、接线盒(电)、变压器(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整流器、断路器、控制板(电)、电器接插件、逆变器(电)、电线接线器(电)、调光器(电)、灯光调节器(电)、电源插座罩、高低压开关板等。2016年10月9日,西安医学院作为买方与卖方瑞驰公司签订《西安医学院未央校区XX楼潜污泵采购合同》,由瑞驰公司向西安医学院提供潜污泵集成设备。2017年1月22日,瑞驰公司向海斯沃公司采购潜污泵集成设备部件之一控制柜,2017年4月25日,海斯沃公司向瑞驰公司交付控制柜。2020年6月10日,德力西公司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向瑞驰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德力西公司享有“D&C”、“上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现发现在“西安医学院未央院区”的配电项目中,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配电箱里安装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属于假冒举报人“D&C”注册商标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20年6月18日,瑞驰公司回函称:其是在未授意且不知情下使用,德力西公司所述数量与实际严重不符。且此批控制柜系采购于“江苏海斯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瑞驰公司已第一时间要求其配合调查、责令更换。2020年6月29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瑞驰公司2016年11月在西安医学院XX楼潜污泵项目安装的控制柜中,共使用了93台标注“D&C”牌型号为DCPS-45系列的GPS控制与保护开关,案涉开关的经营额为14880元。上述案涉开关被鉴定为侵犯德力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故决定对瑞驰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涉案开关上载有“D&C”标识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字样。2020年7月2日,案涉项目控制柜中控制与保护开关已被更换。另查明,德力西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3日,经营范围: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消防设备、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除计量器具)、电子器材、电器开关、高低压开关柜按钮、电机车配件(矿区的专用车)的生产和销售等。瑞驰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8日,经营范围:水泵、仪器仪表、计算机远程监控设备、热交换设备、机电产品、电机等。海斯沃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7日,经营范围:低压电气监控设备、计算机远程监控设备、热交换设备、机电产品、环保设备、电线、电机、成套电气控制柜制作等。庭审中,海斯沃公司认可涉案控制柜由其提供给瑞驰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德力西公司为第1481918号、第12357016号“D&C”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现处于有效状态,德力西公司有权就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本案德力西公司主体适格。被控侵权产品系控制与保护开关,瑞驰公司在西安医学院XX楼潜污泵项目安装的控制柜中,使用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其上标识了“D&C”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字样,足以起到表明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述标识与德力西公司第1481918号、第12357016号注册商标相比,内容完全一致,使其受众容易误认被控侵权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与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导致混淆。海斯沃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由其提供给瑞驰公司,且称从市场采购,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结合海斯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成套电气控制柜制作这一事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海斯沃公司生产、销售。瑞驰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由海斯沃公司提供,但其作为经营机电产品的专业公司,向西安医学院提供涉案设备时,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采购产品的来源进行审查。故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未经德力西公司的许可,在其销售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德力西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字样,与德力西公司企业名称相同。海斯沃公司在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不当利用了德力西公司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使其受众在客观上对双方之间关联关系引发误认和混淆,攀附利用了德力西公司所产生的商业价值获取一定竞争优势。故其上述行为对德力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瑞驰公司仅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德力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瑞驰公司与海斯沃公司有构成共同侵权的故意,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瑞驰公司的销售行为排挤和损害了德力西公司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故瑞驰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瑞驰公司现已将案涉项目被控侵权开关更换,一审法院不再判决瑞驰公司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但其仍应对德力西公司承担损失赔偿。海斯沃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德力西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及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瑞驰公司的赔偿数额(含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20000元,海斯沃公司的赔偿数额(含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8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海斯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德力西公司第1481918号、第123570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海斯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产品上使用“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文字;三、瑞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力西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四、海斯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力西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元;五、驳回德力西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德力西公司负担6950元,瑞驰公司负担350元、海斯沃公司负担15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瑞驰公司在中标项目安装的控制柜开关上使用的标识经比对与德力西公司权利商标相同。然瑞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德力西公司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该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海斯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成套电气控制柜制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系从他处购入,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海斯沃公司生产并无不当,且该行为亦侵犯德力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海斯沃公司擅自在涉案开关上使用“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字样,与德力西公司企业名称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一审法院认定海斯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关于赔偿数额。德力西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及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瑞驰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含合理开支),海斯沃公司的赔偿数额为80000元(含合理开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并无不妥。瑞驰公司作为经营机电产品专业公司,在向西安医学院提供设备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其以合法来源为抗辩一审法院未予采信正确,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本案中,海斯沃公司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各自独立,两者并不重合或竞合,一审法院一并予以规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瑞驰公司、海斯沃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江苏海斯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晓晖
审判员吴娜
审判员黄宸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红涛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