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

某某驰泵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安装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1452号
原告:***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19)。
法定代表人:吴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小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邢世强,总经理。
原告***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驰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驰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