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章胜与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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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章胜,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
原告万章胜与被告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章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万章胜诉称:2009年9月9日,万章胜按瑞驰公司要求安装7米深的污水泵设备一套,含排水管和电线线管,7米深污水坑拆除一套污水泵转至另一污水坑安装,地基开挖10米。以上工程包工包料总安装费4500元,第一次付款施工前付800元,第二次是安装完毕业主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截至目前瑞驰公司尚未付清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瑞驰公司给付万章胜二炮总医院项目工程款3700元;2、瑞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万章胜万章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瑞驰公司瑞驰公司未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万章胜与瑞驰公司协商确定,由万章胜承接二炮总医院污水泵安装工程。内容包括:7米深的污水泵设备一套,含排水管和电线线管;7米深污水坑拆除一套污水泵转至另一污水坑安装,地基开挖10米。以上工程总安装费4500元,安装费预付800元,余款安装完毕业主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2009年9月9日,许铁林代表瑞驰公司与万章胜签订书面协议,并确认上述事实。同日,二炮总医院冯印开向万章胜出具书面验收单,确认排污水泵已安装完成,验收合格。截至目前瑞驰公司支付了预付款800元,其余款项尚未付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万章胜与瑞驰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万章胜依约完成了瑞驰公司指定安装工程,并交付工作成果,瑞驰公司亦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瑞驰公司未支付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万章胜要求瑞驰公司支付3700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章胜三千七百元;
如果被告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江苏瑞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