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翔,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勤幸,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大屋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其,浙江**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胡 照
审 判 员 周俊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徐锴欣